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 ( 98 年 09 月 08 日)
第15條
不動產權利登記名義人因重大天然災害死亡,其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利繼 承登記時,得免檢附遺產稅繳(免)納證明書。

依前項規定辦理繼承登記者,於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。但 申請政府災區優惠貸款而設定抵押權者,不在此限。

前項情形,登記機關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