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 ( 98 年 09 月 08 日)
第14條
因重大災害重建需要,直轄市或縣(市)地政機關得縮短登記機關辦理災 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公告之期間為七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