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 ( 98 年 09 月 08 日)
第13條
都市更新事業計畫、權利變換計畫辦理公開展覽之期間得縮短為七日,不 受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