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
( 97 年 08 月 26 日)
第9條
申報營造業淨值及承攬總額者,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:
一、甲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
二、乙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一千元。
三、丙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。
四、專業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。
五、土木包工業每案新臺幣五百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