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 ( 98 年 04 月 14 日)
第9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受理下水道承裝商申請籌設許可、營業許可、 變更營業許可,經審查申請書件不合規定者,應通知限期補正;逾期不補 正或未完成補正者,駁回其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