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 ( 98 年 04 月 14 日)
第8條
下水道承裝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,檢附公司 或商業變更登記證明文件、原領營業許可證書、承辦工程手冊,向所在地 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營業許可,並換發新營業許可證書及 承辦工程手冊:

一、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變更組織。

二、在所在地之同一直轄市或縣(市)轄區內遷移地址。

三、變更名稱。

四、更換公司或合夥組織代表人。

五、增減資本額。

六、遷移地址至另一直轄市或縣(市)轄區。

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事由申請變更營業許可者,應同時檢附原領專任承裝 技工工作證,換發承裝技工工作證。
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核准第一項第六款之營業許可,應通知遷出地 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。

第一項申請變更營業許可,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應辦理變更登記者,應 自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日起三十日內申請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