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 ( 98 年 04 月 14 日)
第3條
下水道承裝商應具備下列條件:

一、資本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。

二、置有專任承裝技工二人以上。

前項下水道承裝商負責人,具有承裝技工資格者,得自任專任承裝技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