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 ( 98 年 04 月 14 日)
第14條
下水道承裝商終止營業時,應於終止營業一個月內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 管機關申請廢止其營業許可,並將原領營業許可證書、承辦工程手冊及承 裝技工工作證繳還;逾期未申請者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逕為廢 止營業許可,註銷營業許可證書、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,並通 知公司及商業登記主管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