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 ( 98 年 04 月 14 日)
第13條
下水道承裝商自行停業三十日以上者,應向原發證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 機關申請停業,並繳交所領營業許可證書、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 證。

承裝商自行停業以一年為限,申請復業,應於停業期滿或復業十五日前, 檢具復業申請書,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發還前項繳交之文件 。

承裝商自行停業逾一年未申請復業者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廢止 其營業許可,並註銷營業許可證書、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