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 ( 96 年 06 月 21 日)
第8條
建築師於參加前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研習後,應檢附研習證明文件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。

前項研習證明文件之認可,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 聯合會辦理,並將委託事項刊登公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