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 ( 96 年 06 月 21 日)
第7條
建築師研習包含下列項目:

一、建築師倫理。

二、建築課程。

三、建築相關法令。

四、建築品質及實務。

五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。

前項研習以下列方式實施,其得採計積分之計算方式及其個別項目積分計 算如附表:

一、參加建築師公會活動。

二、參加講習訓練。

三、教學、研究、研發。

四、作品發表。

五、從事公共服務或參與社會公益活動。

前項第一款建築師公會活動或第二款講習訓練,由各機關(構)、團體辦 理者,應於舉辦活動或訓練前,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,並於活動或訓練 後,發給研習證明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