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 ( 96 年 06 月 21 日)
第6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換發建築師開業證書後,應將建築師名單及事 務所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;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建築師開業資料 登載於政府網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