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 ( 96 年 06 月 21 日)
第4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受理換發建築師開業證書,經審查不合規定者 ,應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;其須補正者,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,屆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,駁回其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