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 ( 96 年 06 月 21 日)
第3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受理換發建築師開業證書,應於十五日內審查 完畢,合格者即通知申請人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,並核發與原領 證書字號相同之開業證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