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 ( 95 年 06 月 29 日)
第6條
複評單位每年於完成複評後二個月內公告,並得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獎勵。
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優良營造業複評單位 辦理複評,並應將複評合格名單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