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 ( 95 年 06 月 29 日)
第4條
優良營造業複評委員應公正執行評選,如與被複評之營造業有利害關係, 應即主動聲請迴避;其複評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複評委員得編組就申請複評營造業依下列規定進行初審:

(一)審查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相關文件及資料,營造業申請複評 檢送之文件及資料不合規定者,由複評單位應通知其於一個月內補 正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,駁回其申請。

(二)文件及資料符合規定之營造業依優良營造業複評項目及基準表(附 表一)辦理複評,並依工程施工品質評分表(附表二)進行工程實 地勘查。

二、初審完成之營造業,由複評小組複審之。複審通過者,為複評合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