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(構)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 ( 95 年 06 月 29 日)
第7條
申請認可單位檢附之文件不合規定者,中央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其於一個 月內補正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格者,駁回其申請,並退還認可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