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(構)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 ( 95 年 06 月 29 日)
第12條
經認可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之機關(構)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中央主管機 關得廢止其認可:

一、經依第十條考核複查結果不合規定者。

二、複評不實者。

三、接受不正當利益者。

四、喪失執行業務能力者。

五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辦理複評業務違失情節重大者。

前項複評機關(構)自廢止其認可之日起三年內,不得重新申請認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