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 ( 99 年 04 月 02 日)
第1條
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:

一、土地使用分區證明:每筆土地新臺幣五十元整。

二、農業用地證明:每筆土地新臺幣五十元整。

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。但每筆以核發三份為限。

第3條
前條收費數額,應依成本變動、消費者物價指數等因素,至少每三年檢討 一次。

第4條
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