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 ( 99 年 04 月 02 日)
第2條
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:

一、土地使用分區證明:每筆土地新臺幣五十元整。

二、農業用地證明:每筆土地新臺幣五十元整。

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。但每筆以核發三份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