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
( 99 年 04 月 02 日)
第2條
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:
一、土地使用分區證明:每筆土地新臺幣五十元整。
二、農業用地證明:每筆土地新臺幣五十元整。
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。但每筆以核發三份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