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 ( 98 年 04 月 15 日)
第7條
服務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:

一、雙向通行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上者,應留設人行道空間。但設有騎樓 者,得視實際需要留設。

二、依都市發展、運輸特性及道路實際需要,設置行人徒步區或交通寧靜 區。

三、市中心區及密集住宅區之服務道路,配合行車需要規劃為單行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