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 ( 98 年 04 月 15 日)
第6條
次要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:

一、各方向至少為一快車道及一慢車道。

二、依實際需求留設人行道及公共設施帶空間。

三、依運輸特性、道路實質條件等需要,設置機車道或腳踏自行車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