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 ( 98 年 04 月 15 日)
第5條
主要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:

一、同一主要道路之路型配置應一致。但通過特殊路段區間時,得視情況 為必要之調整。

二、採中央分隔或快慢分隔,各方向應為二車道以上。

三、依實際需求留設人行道及公共設施帶空間。

四、依運輸特性、道路實質條件等需要,設置公車專用道、機車道、人行 道或腳踏自行車道。

五、與其他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平面交叉,應設置號誌實施管制;與服務 道路平面交叉時,不得穿越中央分隔或快慢分隔設施。但經該管主管 機關許可者,得採平面交叉路口,並設置號誌實施管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