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 ( 98 年 04 月 15 日)
第28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市區道路得不適用本標準全部或一部之規定:

一、金門縣、連江縣所轄之市區道路。

二、既有市區道路之改善、拓寬、修護或養護,經該管地方主管機關同意 者。

三、現地地形變化特殊,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