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
( 98 年 04 月 15 日)
第27條
市區道路照明設施設計規定如下:
一、依道路功能分類、二側土地使用及行人使用需求,分別計算照度。
二、同一路段照明設施應求一致,並配合街道傢俱設施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