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
( 98 年 04 月 15 日)
第26條
市區道路標誌、標線及號誌設施規定如下:
一、快速道路及主要道路配合地區交通管理或智慧型運輸系統之需要,設 置或留設必要之標誌、標線及號誌相關設施或空間。
二、市區道路之標誌、標線及號誌系統配合交通特性與管理整體規劃設置 ,並定期整體檢討改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