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 ( 98 年 04 月 15 日)
第25條
市區道路交通島設計規定如下:

一、依車流導引、行車安全及保護行人之需要設計之。

二、分隔帶寬度不得小於零點五公尺;設置公共設施者,寬度不得小於零 點八公尺。

三、槽化島面積不得小於五平方公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