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
( 98 年 04 月 15 日)
第21條
市區道路景觀設計規定如下:
一、依當地生態環境、土地使用機能及道路使用功能等需要,塑造當地景 觀特色。
二、街道傢俱設施採整合簡化及容易維護管理方式設計。
三、道路植栽配置不得妨礙行車視線及行車安全。
四、植穴尺寸依植栽種類配置,其面積應大於一平方公尺,並應儘量採連 續性帶狀方式設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