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 ( 98 年 04 月 15 日)
第2條
本標準之用詞定義如下:

一、車道:指以標線或實體劃定道路之部分,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空 間。

二、人行道:指專供行人通行之道路空間、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。

三、公共設施帶:指在人行道或分隔島範圍內設置公共設施及植栽之空間 。

四、交通寧靜區:指劃定某線道路或部分路段禁止按鳴喇叭或限制車行速 率,並設置車輛減速設施之地區。

五、快速道路:指出入口施以完全或部分管制,供穿越都市之通過性交通 及都市內通過性交通之主要幹線道路。

六、主要道路:指都市內各區域間或連接鄰近市(鄉、鎮)間之主要幹線 道路。

七、次要道路:指都市內各區域間或連接鄰近市(鄉、鎮)間得聯絡主要 道路與服務道路之次要幹線道路。

八、服務道路:指提供都市內社區人車出入或至次要道路之聯絡道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