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 ( 98 年 04 月 15 日)
第19條
市區道路公共設施帶設計規定如下:

一、公共設施帶寬度依該路段設置之公共設施及植栽最寬者決定之。

二、依植栽、路燈及街道傢俱之需要留設配置空間。

三、公共設施帶得提供為交通、消防及管線設施物佈設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