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 ( 98 年 04 月 15 日)
第18條
各該主管機關為確保行人及腳踏自行車行走之安全,得視需要於服務道路 通過之商業區、住宅區、文教區及認有必要之區域,設置為交通寧靜區或 行人徒步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