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 ( 98 年 04 月 15 日)
第17條
市區道路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設計規定如下:

一、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通道空間及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; 其出入口設置於人行道上者,設置後人行道寬度應符合前條第一款最 小淨寬之規定。

二、人行天橋上方及人行地下道內部空間之淨高,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。

三、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出入口為斜坡式坡道者,其坡度不得大於百 分之十二。

四、人行坡道、階梯處,應設置扶手,並施作防滑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