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 ( 98 年 04 月 15 日)
第14條
市區道路立體交叉結構設計規定如下:

一、市區道路立體交叉結構與建築物結構外緣線間之側向淨距,在高架結 構不得小於四點五公尺,在匝道結構不得小於三公尺。

二、立體交叉處道路淨高不得小於四點六公尺;限制車種通行者,淨高不 得小於最大可通行車輛高度加零點五公尺,並應設置限高架或警告設 施。

三、設置平面側車道時,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尺,並應留設迴轉車道空 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