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 ( 98 年 04 月 15 日)
第11條
市區道路車道寬度規定如下:

一、汽車道寬度依設計速率訂定,於快速道路者,不得小於三點二五公尺 ;於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者,不得小於三公尺;於服務道路者,不得 小於二點八公尺。

二、機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。

三、腳踏自行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。

四、公車專用道寬度,不得小於三點二五公尺;於站臺區者,不得小於三 公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