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 ( 103 年 06 月 05 日)
第8條
本所會議室使用規定及收費如下:

一、會議室以供研討、講習會性質之使用為主,每日分為上午時段 (八時 至十二時) 、下午時段 (十三時至十七時) 。

二、每時段使用基本設備費 (麥克風與擴音設備、多媒體播放系統及空調 ) 新臺幣五千元,使用視訊會議系統加收新臺幣一千元,使用同步翻 譯系統加收新臺幣一千元;例假日使用,加收新臺幣一千元。

三、申請人逾時使用應支付每小時場地費新臺幣二千元,不足一小時者, 以一小時計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