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
( 103 年 06 月 05 日)
第2條
本標準所稱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,指下列費用之收取:
一、內政部建築研究所(以下簡稱本所)辦理或提供實驗場地、試驗、技 術服務、設備使用之費用。
二、本所試驗報告書及其換發、加發之工本費。
三、本所會議室使用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