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 ( 95 年 11 月 07 日)
第9條
民間機構就有關被接管營運標的設施召開股東會、董事會、監察人會議及 其他重要會議,均應於七日前先以書面將開會事由、內容及有關資料通知 接管人參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