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 ( 95 年 11 月 07 日)
第11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主辦機關應終止強制接管營運:

一、強制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。

二、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之目的。

三、經主辦機關認定無接管營運之必要。

主辦機關於終止強制接管營運時,應公告下列事項,並以書面送達民間機 構與通知融資機構、保證人及有關機關:

一、終止強制接管之事由。

二、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。

三、終止強制接管之日期。

四、其他由主辦機關認有必要之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