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 ( 95 年 11 月 07 日)
第10條
接管人應定期向主辦機關陳報受強制接管標的設施及營運之狀況。

接管人發現民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,應即報請主辦機關採 取適當措施或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終止投資契約:

一、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。

二、違反投資契約或其他相關合約。

三、對接管人或主辦機關所提之意見或所為之處置未配合辦理。

四、其他有損民間機構本身或公共利益之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