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 ( 81 年 11 月 05 日)
第5條
建築物非經申請縣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,不得擅自建造或 使用或拆除。但合於建築法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