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 ( 81 年 11 月 05 日)
第11條
縣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執照時,應依左列規定,向建築物之起造人或所有人 收取規費或工本費:

一、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: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 以下之規費,如有變更設計時,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 費。

二、使用執照:收取執照工本費。

三、拆除執照:免費發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