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 ( 107 年 01 月 19 日)
第7條
為管理及運用本基金,主管機關應設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管 理會(以下簡稱本會),置主任委員一人,由主管機關首長或由其指定相 關主管兼任之,委員十二人至十四人,由主管機關就機關內及其他有關機 關、身心障礙團體代表、專家學者聘兼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