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 ( 101 年 04 月 10 日)
第9條
原有合法建築物垂直區劃之電扶梯及昇降機間部分,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 防火時效之牆壁、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。

鄰接電扶梯及昇降機間部分之區分所有權專有部分,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 效之牆壁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,且防火設備具有遮煙性者,得僅 就專有部分檢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