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 ( 101 年 04 月 10 日)
第24條
緊急進口依下列規定改善:

一、建築物在三層以上,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,應設置緊急進口,窗戶或 開口寬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及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上,或直徑一公尺以 上之圓孔,且無柵欄或其他阻礙物。但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通 路,且各層外牆每十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,不在此限。

二、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: (一)進口應設於面臨道路或寬度在四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,間隔 不得大於四十公尺。

(二)進口之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,高度應在一點二公尺以上,其開 口之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以內,並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 壞進入室內之構造。進口外得設置陽臺,其寬度應為一公尺以上, 長度四公尺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