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 ( 101 年 04 月 10 日)
第22條
下列建築物依現行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,其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 全梯或特別安全梯,且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安全梯口之步行距離應符合第 十九條規定:

一、通達六層以上,十四層以下或通達地下二層之各樓層,應設置安全梯 ;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,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 別安全梯。但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 一百平方公尺 者,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設為室內安全梯。

二、通達供作 A-1、B-1 及 B-2 類組使用之樓層,應為安全梯,其中至 少一座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。但該樓層位於五層以上者,通 達該樓層之直通樓梯均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,並均應通達屋 頂避難平臺。

直通樓梯之構造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