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 ( 101 年 04 月 10 日)
第22-1條
三層以上,五層以下原有合法建築物之直通樓梯,依現行規定應至少有一 座安全梯者,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設置有困難時,得以其鄰接直通樓 梯之牆壁應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,其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 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窗替代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