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 ( 101 年 04 月 10 日)
第21條
直通樓梯總寬度依下列規定改善:

一、供商場使用者,以其直上層以上各層中任何一層之最大樓地板面積每 一百平方公尺寬六十公分之計算值,並以避難層作分界,分別核計其 直通樓梯總寬度。

二、供作 A-1 類組使用者,按觀眾席面積每十平方公尺寬十公分之計算 值,且其二分之一寬度之樓梯出口,應設置在戶外出入口之近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