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 ( 101 年 04 月 10 日)
第13條
原有合法高層建築物區劃,依第八條及下列規定改善:

一、高層建築物連接室內安全梯、特別安全梯、昇降機及梯廳之走廊應以 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、防火設備與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 板形成獨立之防火區劃。

二、高層建築物昇降機道及梯廳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、防 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獨立之防火區劃,出入口之防火 設備並應具有遮煙性。

三、高層建築物設有燃氣設備時,應將設置燃氣設備之空間與其他部分以 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、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 區予以劃分隔。

四、高層建築物設有防災中心者,該防災中心應以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 效之牆壁、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,室內牆 面及天花板,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