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 ( 107 年 02 月 21 日)
第4條
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(以下簡稱申報人)規定如下:

一、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,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。

二、耐震能力評估,為建築物所有權人。

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,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 申報。建築物同屬一使用人使用者,該使用人得代為申報耐震能力評估檢 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