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 ( 107 年 02 月 21 日)
第2條
本辦法用詞,定義如下:

一、專業機構:指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 ,得受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之技術團體。

二、專業人員:指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 ,得受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,並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 執業技師。

三、檢查員:指由專業機構指派其所屬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務之人 員。

四、標準檢查:指就建築物之現況檢查是否符合其建造、變更使用、室內 裝修時之建築相關法令規定。

五、評估檢查:指就建築物之現況是否損壞予以檢查,並就損壞現象予以 調查、記錄,並評估其損壞程度及判定其改善方式。